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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848號王俊欽之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欽之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4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俊
欽之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改定於民國113年9月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
3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前因天然災害(凱米颱風)臺南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
,原定113年7月24日下午2時庭期取消。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