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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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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848號吳弘中之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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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弘中之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4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弘
  中之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改定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日下午2時
  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因天然災害(凱米颱風)臺南市政府宣
  布停班停課,原定113年7月24日下午2時5分庭期取消。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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