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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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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南簡更一字第000001號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樹蘭即陳城、陳水宗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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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樹蘭即陳城、陳水宗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
       陳樹蘭即陳城、陳水宗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針對陳樹蘭部分係第4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針對陳清涼部分係第5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蔡和雲
      陳玠竹
      陳文欽
      陳彥汝
      陳英秋
      陳月霞
      陳秋鳳
      陳莉香
      陳冠中
      陳怡伶
      陳榆桉
      郭金秋(歿)
      陳文健
      陳文龍
      陳孟溱
      陳佑瑄
      陳紅柿
      郭宇竑
      郭俐瑢
      郭春蘭
      郭文賢
      郭春琴
      陳秀香
      陳玉盞
      張昭北
      張勝欽
      張富傑
      張秀敏
      張素媚
      張秀如
      陳進上
      陳聰傑
      陳秀雄
      陳清涼(TRAN, THANH  LUONG)
      吳文騫
      吳阿芬
      莊吳月里 
      吳阿說  
      吳阿敏
      吳月華
      吳惠子
      楊陳阿嬌  
      毛陳阿煩
      文陳春里
      蔡黃翠琴
      蔡文忠  
      蔡名陽
      蔡名遠
      曾蔡月雀  
      蔡月娥  
      蔡月玲
      陳琨亮
      陳雯錦
      盧陳碧蓉  
      翁陳阿庚
      陳惠真(原名陳惠眞)
            吳雪娥  
      陳茂盛
      陳吉祥
      陳世民  
      黃陳菽惠
      陳淑真  
      陳金盆
      邱榮忠
      邱榮仕
      邱淑惠
      邱杏惠
      邱愛惠
      黃櫻桃
      邱士權
      邱琡閔
      邱瀞嫺
      邱郁絜
      邱瀞萱
      吳邱耳
      黃聲明
      黃家盈
      黃麗華
      黃麗守
      黃麗彩
      黃嘉璇
      邱寶葉
      曾祥榮
      曾惠貞
      陳黃界
      黃淑珠
      黃美雀
      黃美雲
      王基文
      王耀明
      王基鏘   
      楊王麗華
      陳丁安  
      陳乃維  
      陳淑珍
      陳淑春
      陳孟麗
      李乾加
      李喬慧
      李春霞
      陳莊㨗
      陳智偉
      陳澤民
      陳淑娟  
      陳黃玉霞
      陳慈雪  
      陳欣怡
      陳婉婉
      陳婉婷
      陳世源
      張曉婷
      陳子奇
      陳子荍
      陳阿亮
      陳文英
      陳樹蘭
      陳博文
      陳博信
      陳博祥
      陳博源
      陳建國
      蔡麗美
      蔡秀英
      陳麗英
      陳麗惠
      陳美霖
      張陳麗珠  
      陳阿鱸 
      陳劍文 
      陳文彬  
      陳文籐
      陳永風
                      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朝崇
           陳麗銘
      杜銀杏
      杜萬出
      杜玉雲
      杜明煌
      杜玉霞
      陳蛤笑
      許陳麗
      韋陳秀丹 
      陳樹雄  
      陳秀娥  
      陳麗雪  
      吳陳秀美 
      陳秀蓮  
      陳美雲  
      董炎聰  
      董和楠
      董炎樹
      陳黃上珠
      黃秀鳳 
      陳建宏 
      陳瑜惠 
      邱瑞聰 
      邱志成 
      邱淑盈 
      陳俊傑 
      陳錦章 
      吳英枝 
      呂宛珣 
           陳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強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1、11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順生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1、11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城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1、11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董炎輝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1、113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3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1地號土地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系爭113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青砂段1138-2地號土地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系爭1138-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1138-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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