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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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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72號陳佳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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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佳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陳佳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
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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