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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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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317號白玉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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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玉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31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白玉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113年7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白玉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白玉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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