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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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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431號鄭秀峯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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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秀峯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43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鄭秀峯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113年7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劉遊燕
被   告 鄭秀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劉遊燕
被   告 鄭秀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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