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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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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314號許宬菘之變更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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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宬菘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31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許宬菘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原訂7月24日的庭期,因凱米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取消,本件改定於113年9月5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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