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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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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405號謝春貴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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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春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405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春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4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謝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405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17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寶華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可佐,原告主張上
    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7-31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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