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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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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696號許芳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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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3年度家護字第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芳哲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6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許芳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2日家事裁定。
三、主文:
  ㈠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A01、A02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A01、A02為騷擾、接
  觸、跟蹤之行為。
  ㈢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及被害人A01、A02之住所(○○
  市○○區○○街000巷00號)、被害人A01之學校(○○
  市○○區零○○路00號)至少100公尺。
  ㈣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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