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011810號謝珮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謝珮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債 務 人 謝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同年8月10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附表欄及原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謝育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