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57號董錦坤之宣示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錦坤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董錦坤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陳巧姿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董錦坤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7-30
  • 更新日期:113-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