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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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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40號姜佳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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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南院揚民流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佳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姜佳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蔡月燕   
被      告  姜佳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6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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