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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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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789號張偉志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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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偉志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8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偉志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張偉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422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5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386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4%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因遇颱風停止上班,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13年7月29日宣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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