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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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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05號蔡王瓊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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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南院揚民寧112年度訴字第8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王瓊英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王瓊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孟王明珠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   告 許世彬  
      許楊秋桂 
      許芫彰  
      許惠茹  
      蔡王瓊英 (遷居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一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區
○○
○○○
387
 
3017.00
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孟王明珠
9分之1
2
許世彬
5625分之628
3
許芫彰
5625分之622
4
許惠茹
5625分之622
5
許楊秋桂
39375分之21271
6
蔡王瓊英
63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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