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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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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737號陳麗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113年7月23日民事聲明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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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113年7月23日
           民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73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麗娟
       之判決正本1件、113年7月23日民事聲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7元,及其中新臺幣54,777元自民國113年6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
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
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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