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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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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郭文傑,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香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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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文傑等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郭文傑、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香妏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郭文傑  
相 對 人 郭香妏  
債 務 人 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香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文傑、郭香妏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0元②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民國①141年3月21日②142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文傑、郭香妏及債務人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12年3月22日②112年3月31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①9,192,000元②18,480,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5月2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0
121.38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2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1
1939.34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3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2
494.69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成光段
684
91.62
全部
      所有權人:郭香妏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2043
臺南市中西區華平路860號
臺南市中西區成光段684地號
4層樓房RC造
43.89
45.49
44.89
24.26
2.
19
160.72
平方公尺
RC造
25.34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郭香妏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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