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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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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72號陳佳祺之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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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祺之書記官處分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佳祺之書記官處分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處分書內容:113年7月17日書記官處分書,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陳佳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行「2月6日」應更正為「2月26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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