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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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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617號王泰勝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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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泰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1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泰勝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王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254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7-23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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