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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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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79號蔣囷祐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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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南院揚民壬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囷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蔣囷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許碧芬  住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79巷18號1
            樓
           居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1號9樓之1
被   告 蔣囷祐  住臺南市南區大成路2段42巷3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5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7-23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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