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42號 劉淑惠、黃鴻章、劉金英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南院揚民寧112年度訴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淑惠、黃鴻章、劉金英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淑惠
    、黃鴻章、劉金英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明義  
原   告 馬建隆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劉茹瑛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劉水來  
      劉金木  
      呂志蓮  
      呂芊逸  
      呂佳瑩  
      呂恭山  
      呂鴻銘  
      申劉秀貴 
      歐新添  
      歐敏瑞  
      歐龍益  
      歐瑞蓮  
      陳春子  
      劉淑惠  
      劉樺蓁  
      劉陳玉瑛 
      劉易靈  
      黃鴻端  
      黃鴻章  
      黃鴻銘  
      洪明良  
      洪明利  
      洪明秀  
      洪梁美英 
      洪茂隆  
      洪玫芳  
      洪玫芬  
      洪萬祥  
      洪英媓  
      劉蔣美麗 
      劉佳翰  
      劉晏均  
      劉振榮  
      劉月華  
      劉黃月英 
      劉富琮  
      劉佩芬  
      劉武雄  
      凃劉金鳳 
      劉金菊  
      劉金英  
      鄧成發  
      鄧正仁  
      鄧正華  
      鄧淑萍  
      劉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由聲請人陳明義為馬建隆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7-23
  • 更新日期:113-07-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