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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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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802號王冠廷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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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冠廷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冠廷之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鐘婉菁
被   告 王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95元,及其中59,541元自民
國113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7-23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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