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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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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41號廖和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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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南院揚民順112年度訴字第1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和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4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廖和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   告 林惠杉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廖和美  
      王義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新營區新營段749-61地號、面積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應予塗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798元,其中新臺幣24,139元由被告廖和美負擔,其餘新臺幣16,659由被告王義藍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惠萍         
                               
附表:
地號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臺南市新營區新營段749-61地號
199平方公尺
1分之1
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84年3月17日、84年、鹽登字第003355號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500,000元
廖和美
750分之355
王義藍
750分之245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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