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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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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41號朱亮輝、朱敏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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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亮輝、朱敏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41號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朱亮輝、朱敏雄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曾友和  
被   告 朱亮輝  
      朱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4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1個月以上者,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者,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自112年4月1日起至租約終止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909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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