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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39號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畧偉、吳振傑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南院揚民亥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畧偉、被告吳振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畧偉、被告吳振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被 告 偉亞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被 告 吳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4萬8,9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7,33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