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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251號陳俊儒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5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俊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林奕嵐
被 告 陳俊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9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