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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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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297號張尹耀之小額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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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尹耀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29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尹耀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2日小額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張尹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及①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參元、②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自①、②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②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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