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80號陳玟吟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南院揚民柏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玟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陳玟吟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86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33號21樓
相 對 人 陳玟吟  籍設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318號(臺南市
                        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受讓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等事           宜,因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且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OO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         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         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