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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51號陳一誠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南院揚民耕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一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一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關麗惠
被 告 陳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7-14
- 更新日期:113-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