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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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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51號陳一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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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南院揚民耕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一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一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關麗惠  
被   告 陳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7-14
  • 更新日期:113-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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