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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596號盧信諭之公示送達相對人盧信諭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3年度家護字第5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盧信諭之民事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5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盧信諭之民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0日民事裁定。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7-13
- 更新日期:113-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