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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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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308號黃明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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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明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3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明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小字第308號
原   告 于奇玉
被   告 黃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85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8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4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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