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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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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03號林志賢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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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璧113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志賢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竊盜事件,應受送達人林志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侯儀偵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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