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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2號李佳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 人、張清南、黃文聰即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李返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南院揚民寧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
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
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
承人、張清南、黃文聰即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
李返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準
備㈠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佳
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
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
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承人、張清南、黃文聰即
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李返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
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準備㈠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0月24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8
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