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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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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2號李佳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 人、張清南、黃文聰即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李返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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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南院揚民寧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
   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
      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
      承人、張清南、黃文聰即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
      李返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準
      備㈠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佳
    蓁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佳樺即李川生之繼承人、李明娟即李川生之繼承人、徐禮貞即
    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桑田即李滄海之繼承人、李思源即李滄
    海之繼承人、李郁青即李滄海之繼承人、張清南、黃文聰即
    李梱之繼承人、林世聞即李幼、李返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
    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準備㈠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0月24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8
    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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