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25號王俊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25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俊
傑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9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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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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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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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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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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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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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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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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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8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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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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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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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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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