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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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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25號王俊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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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25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俊
  傑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9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7萬8913元
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38%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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