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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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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63號翁瑋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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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瑋業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瑋業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   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温若屏  
被   告 許端益  
      翁瑋業  
      呂韋希  
      李明娘  
      周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端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許端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6,667元為被告許端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許端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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