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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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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911號林俊龍之準備三狀繕 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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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南院揚民揚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準備三狀繕
      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相
    對人林俊龍(即張川恩之繼承人)之準備三狀繕本1件,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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