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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716號陳冠綾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冠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冠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政諺
被 告 陳冠綾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