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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381號林坤崇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坤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8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坤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林坤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