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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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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56號黃芳惠、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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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南院揚民流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惠、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之民事裁
   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芳惠
  、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康世奇(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康世昌(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美(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庭(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倢(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勝壹(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康萬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康元慈  
被      告  黃哲彥  
            黃芳蕊  
            黃芳惠  
            黃張秀美
            黃寬仁  
            黃寬慧  
            黃淑玲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黃志全即黃人杰之繼承人
            陳哲雄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陳瑞霞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嚴英禎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唯綸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說明欄中關於「傅英嬋(781/82008)」之
記載,應更正為「傅英嬋(782/27336)」。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3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3。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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