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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56號黃芳蕊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南院揚民流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蕊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芳蕊
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康世奇(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康世昌(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美(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庭(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倢(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勝壹(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康萬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康元慈
被 告 黃哲彥
黃芳蕊
黃芳惠
黃張秀美
黃寬仁
黃寬慧
黃淑玲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黃志全即黃人杰之繼承人
陳哲雄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陳瑞霞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嚴英禎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唯綸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說明欄中關於「傅英嬋(781/82008)」之
記載,應更正為「傅英嬋(782/27336)」。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3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3。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