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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17號陳志皓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志皓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7日民事判決正本,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陳志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1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