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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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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50號陳寶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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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南院揚民柏113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寶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50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陳寶珍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陳O基  住臺中市梧棲區大O路O段260巷60之9

送達代收人 張O廷
住桃園市桃園區OO一街436號
相 對 人 陳O珍  籍設臺南市南區明興路2號(臺南市府南
                        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桃園國際路郵局第二六O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已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通         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等事宜,業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8日對相對人寄送桃園國際路         郵局存證號碼第260號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市府南戶           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前         揭存證信函、退回信封與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正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南區明興路O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           卷可稽,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         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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