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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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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47號王大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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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債權人李文中與債務人王大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大進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撤銷確定證明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
債 權 人 李文中  
債 務 人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核發後,經向債務人王大進之戶籍址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十七樓之1為寄送,經該址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代為簽收而為送達,並經本院於同年6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各節,有該支付命令、送達證書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即已出境國外、迄今仍未入境,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移民署雲端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部分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在卷。是本件支付命令於核發及送達時,債務人既已在國外而應對國外送達或為公示送達,參照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即不得核發。本件上開期日支付命令雖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仍不生效力,難認本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從而,本件原發支付命令誤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送達至今雖未滿三個月,然本件支付命令依法既屬不得行之,應認該支付命令業已失效而無從確定,是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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