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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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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78號王大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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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宋秀美與相對人王大進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大進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撤銷確定證明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宋秀美  
相 對 人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核發後,經向債務人王大進之戶籍址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十七樓之1為寄送,經該址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代為簽收而為送達,並經本院於同年2月22日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各節,有該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即已出境國外、迄今仍未入境,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移民署雲端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部分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在卷。是本件裁定於核發及送達時,債務人既已出境在國外,參照首揭規定,應對債務人之國外地址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本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送達或為公示送達,送達始為合法。本件上開期日民事裁定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不生合法送達效力,難認本件民事裁定業已確定。從而,本件原發裁定既尚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而應重新送達,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核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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