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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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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123號鄭灃隴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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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灃隴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2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鄭灃隴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9日家事裁定主文。
    相對人鄭灃隴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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