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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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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14號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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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5,163元,
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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