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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14號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5,163元,
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何元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5,163元,
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