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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000005號陳惠美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惠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惠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相 對 人 吳啓宏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4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