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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1號程家齊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南院揚民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程家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程家齊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號
原 告 鄭怡芸
被 告 程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