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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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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6號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兼法代)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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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兼法代)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6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兼法代)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施峰達
相 對 人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新展
相 對 人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0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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