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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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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0號林素蓮之公示送達被告林素蓮之民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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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素蓮之民事判決正本乙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素蓮之民事判決正本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被告黃惠青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明煌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劉承勳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幸華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林美李、林美吟、林培弘、林祿達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南亨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吳文浩、吳玫華、吳郁萱、吳彥儒應就其被繼承人吳胡淑緞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㈤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7-07
  • 更新日期:113-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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