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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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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096號黃麗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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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麗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6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謝榮俊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 年5 月16日上午09時3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8 元,及自民國98年3 月28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治股
  • 發布日期:113-07-06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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